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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垣曲县方圆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被处分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4 16:31:52    浏览次数:1次
导读: ...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政府网站音讯,近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发布垣环罚字〔2019〕29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垣曲县方圆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行政处分。

  2019年8月14日,接大众告发,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废水流入亳清河。

  以上现实有我分局2019年8月14日现场查看(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和相片为证。

  我分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垣环罚告字 〔2019〕29号)奉告你单位陈说申辩权(听证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期限采纳管理办法,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纳管理办法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指定有管理才能的单位代为管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乡镇废物或许其他废弃物,或许在江河、湖泊、运河、途径、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积、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许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分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分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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